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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学事故和差错的认定及处理办法
(2008年8月修订)
为加强教学管理,稳定教学秩序,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,减少教学事故和教学差错,特制订本办法。
第一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教学事故:
1、讲课中有违反宪法、违反党和政府的政策法令的言论。
2、无教案上课的(上课必须同时携带教案、教材、教学进度计划和考勤表)。
3、因主观原因上课迟到、早退5分钟以上。
4、讲课中有明显概念错误,学生反映强烈。
5、批改作业、辅导答疑次数少于计划规定次数的2/3。
6、未办手续(包括手续不全)私自调课、停课或请人代课、监考不到位的。
7、监考人员没按时到岗(迟到5分钟以上)或监考时纵容学生舞弊(包括学生作弊监考人员视而不见的)。
8 、试卷命题有错误,致使评分标准变更或须重考的。
9、考试前,不论以何种形式泄漏试题,考试后允许学生更改答案,在评定、填写、呈报学生成绩中弄虚作假或错报、漏报学生成绩和学生补考名单的。
10、擅自变更或不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,致使教学任务不能完成,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。未经系部同意、教务处批准而擅自更换、调整、删减课程内容的。
11、无特殊理由,实际教学进度与课程教学进度计划相差8学时以上(含8学时)。
12、上课、监考期间接打手机的。
13、教学过程中使用侮辱学生人格或伤害学生自尊心的语言,造成不良后果的。
第二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,均为教学差错:
1、上课迟到、提前下课未达教学事故规定。
2、无特殊理由,实际教学进度与课程教学进度计划相差4学时以上(含4学时)。
3、不按时上交课程教学进度计划、学生成绩和学生补考名单。
4、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。
5、批改作业、辅导答疑次数少于计划规定次数的1/3。
6、不严格管理课堂秩序,教师讲课时对学生随意说话、睡觉、读课外书等违纪现象不予以制止的。
7、不注意教学方法,学生意见较大。
第三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,均为教学管理事故:
1、擅自变更学生成绩,考前泄漏试题。
2、对教学中重大问题不经研究擅自处理,产生严重后果。
3、重订、错订、漏订教材,影响教学秩序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。
4、上班不遵守劳动纪律,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。
第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,均为教学管理差错:
1、调课、排课失误,造成教师上课遗漏或重复。
2、教室安排不当,致使学生无教室上课或考试发生冲突。
3、迟发、漏发或错发课程表,致使教师误课。
4、错发、漏发教材。
第五条 凡发生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或差错,由所在单位核实,填写情况表,送交教务处,并报主管院长酌情处理。
1、凡属于教学事故、教学管理事故,除全院通报批评和责令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外,每次扣发责任人绩效工资100元(试卷命题有错误的,还要扣发其出卷费)。并根据事故大小决定是否解聘。一学期出现两次事故者,解聘责任人。
2、属于教学或教学管理差错,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,并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。一学期发生差错两次,按一次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处理。
第六条 凡一学年内发生教学、教学管理事故一次或两次以上差错者,取消当年评授各种奖励资格。
第七条凡发生教学、教学管理事故与差错的单位,若隐瞒不上报,一经查实,则单位负责人将和事故责任人受同样的处罚。
教 务 处
2008年8月2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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